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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3月1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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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装标识不当纠纷 消费者难获双倍赔偿

记者
CFW
发布日期
2008年3月11日

10日,西城法院与区工商分局及消协召开座谈,通过案件调研分析消费纠纷热点。记者了解到,作为在消费者眼里诚信经营的大商场,频现商品实际成分与标识不符的情况。消费者以商场欺诈状告时,由于判定“商场欺诈”的标准难以界定,很多消费者因为认识误区输了官司。

王女士在首都时代广场花1196元买了两条“pantera”牌长裤,吊牌上注明的面料成分是65%羊毛、35%涤纶。她把裤子送到国家棉纺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质检,结果却是羊毛、涤纶和氨纶,吊牌上并没有标注氨纶,违反了国家关于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规定。于是,王女士认为商场已经构成欺诈,要求商场退货,并给予双倍赔偿。

法院审理后判定,商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,但由于没有证据说明没标注氨纶对产品的质量、价格有较大影响等情形,法院认定商场的行为不构成欺诈。

按照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规定,经营者有“如实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,尊重消费者知情权”的义务,若企业违反该义务,构成欺诈,应当给予消费者“双倍赔偿”。据了解,去年,西城区发生类似商场被诉案件数十件,可大多以消费者撤诉或调解解决,在形成判决的案件中,很少有消费者获得双倍赔偿。

有关法官表示,商家有没有主观上欺诈的故意是一个认定标准,但在以往的一些案例中,很多商家拿出厂家出具的合格证、鉴定等书面文件,以证明自己对标识不当的情况并不知情。

目前,虽然商场商品标识不当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,但有关法律却没有规定在不构成欺诈的情况下该如何判罚商家,商家一般只需接受商品的退换,而不承担其他责任。对此,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表示,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实施十多年,有些条款应该修改,在双倍赔偿方面,应该依据经营者欺诈的程度不同,处罚的力度和标准应有所差别。”

来源:北京商报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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